摘取 要:大力前进新的能源开发利用是我国能源战略的最重要内容,创建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构建新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的适当确保。新的能源开发利用中安全性问题不容忽视,能源安全还包括宏观意义上的安全性和微观意义上的安全性,两方面的因素在发展新能源时都不应有所考虑到。我国目前在新的能源安全法律方面不存在很多严重不足,以核能安全性法律为事例,应该从法律体系、基本原则、实行机制、具体内容等方面展开法律制度建构。
关键词:新能源;安全性;法律;核能 Abstract: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using of new energ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China’s resource strategy. A perfect law system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goal of new energy development strategy.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developing and utilizing new energy in China,and it involves two layers:macro security and micro security. There are lots of shortages in the security legislation of new energy in China. This paper takes the legislation of nuclear power security as an example,and claims that nuclear power security legal system should include legislative structure,basic principles,enforcement mechanism and details. Key words:new energy;security;legislation;nuclear power 我国经济的很快发展使得对能源的市场需求减少,常规化石能源供应严重不足的对立日益突出,能源安全沦为我国必需解决问题的战略问题。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和补足我国化石能源供应严重不足的问题,而且不利于我国提高能源结构、确保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回头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过程中,只有创建完备的法律保障制度,才能更加慢更佳地构建国家的能源战略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过程牵涉到众多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就新的能源开发利用中安全性机制的法律问题展开探究。 一、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安全性是人们最少见和最常用的词汇之一,一般来说是指各种(天然的或人为的)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造成危险性、不导致损失、不再次发生事故、运营长时间、进展成功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1]。
其外延既还包括个人身心免遭外界危害,也还包括社会平稳人与自然、国家有序运转。对能源安全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解读,一是宏观安全性,即在国家能源战略上考虑到的能源安全;二是微观安全性,即在明确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防止对居民、环境导致伤害。
1.宏观能源安全(录:本文主要阐述微观能源安全,对于宏观能源安全不做到了解探究。)及其状况 宏观上的能源安全主要是指能源供给安全性。目前世界范围内能源结构以常规的化石能源居多,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复使用能源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87%。但化石能源于是以面对渐渐耗尽的问题,特别是在是石油和天然气,按照目前所开发利用的储量,不能保持将近一百年的时间。
而且,化石能源在利用过程中不会废气出有大量的污染物,给环境导致很大危害。目前,各国都在大力探索合乎自己国情的新能源开发之路,如德国和西班牙的风能、瑞典的生物质能和英国的光伏发电与潮汐能。 但是对于核能,各国的态度则不尽相同。
法国是大力发展核能的典型代表,约80%的电力来源为核能,美国、日本的核能占到发电量比重也多达了30%。在德国,虽然也一度把核能作为发展的重点,但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等的影响,政府开始新的检视核能的价值。2002年德国通过《核能禁令法》宣告退出核能,计划到2020年逐步重开所有核电站;瑞典也于1980年通过全民公决要求将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核能源2]。
但客观地谈,核能比起常规能源是一种普遍认为的洗手、高效的能源,是一种技术较为成熟期,成本比较便宜,适合于大量商业研发的能源。虽然经常出现了数起事故,但大多是人为因素造成而非技术上的问题,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都将核能视作应付能源危机的一项最重要手段,即使是具体法律中止核能的德国,随着能源短缺的激化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减小,新的落成核能的呼声也更加低。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名列第二的重复使用能源消费国,但常规能源的保有量却相比之下无法满足要求,除了煤炭基本可以是非以外,石油、天然气的供应缺口相当大,大多倚赖进口,这对我国能源安全导致严重威胁。针对这种状况,我国的应付之策一方面要大力通过外交手段提高与主要能源输出国的关系以保证常规能源特别是在是石油的平稳供应。另一方面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构建能源的自给自足,这是将来之计。
回应,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反映出有了高度的推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施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希望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升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要大力研发风能,减缓研发生物质能,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2005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在众多的新能源种类中,由于产于特点、技术成熟度及自身特性等方面差异明显,在开发利用中也必须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针对我国常规能源特别是在是石油供应出现异常紧绷、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期、成本过低的现状,大力研发核能是当前更为不切实际的应付之策。但目前核能占到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将近1%,核发电量占到我国总发电量2%左右,这与世界上核能占到一次能源6%~7%、核电占到电力总量17%的平均水平比起另有相当大差距,我国核电发展依然变得领先,规模小,发展快3]。
面临这种现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前进核电建设,重点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逐步构建先进设备压水堆核电站的设计、生产、建设和运营自主化;要强化核燃料资源勘查、铁矿、加工工艺改建以及核电关键技术开发和核电人才培养。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发展规划,到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谋求超过4000万kW,占到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4%左右,开建核电容量1800万kW左右。
提升核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对我国能源安全具备最重要的现实意义。 2.微观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能源安全从微观方面来说主要是所指在能源用于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即对人员、社会、环境的危害。在我国,常规能源在利用过程中引人注目的安全性问题,如频密再次发生的根本性煤矿安全事故、井喷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性遭到了很大的伤害,给社会环境导致十分有利的影响。
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常规能源所带给的安全性威胁。但是新能源并不等同于清洁能源,利用中也不会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如太阳能光伏电池的生产过程中不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生物质能发电时废气的氮氧化物含量也较为低。
其中利用核发电时牵涉到到的安全性问题最为引人注目,对核安全管理的任何疏忽和麻痹大意都有可能造成相当严重核事故的再次发生,引致灾难性后果。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为事例:欧洲不受污染的区域超过20万平方公里,受到核辐射危害的人数超过320万,必要丧命的人数为50余人,还有数万人因电磁辐射而致癌物,周围大量动植物丧生或经常出现变异,而且还不存在目前仍未具体的潜在危害4]。由此可见,在核能研发中,安全性问题是头等大事。
影响核能微观安全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技术安全性。核能利用是一项技术含量十分低的系统工程,从铀矿收集到做成核燃料,再行到核反应发电,最后到核废料处置构成一个原始的核燃料的环,每个环节都会产生放射性核废料。
核能技术安全性就是要解决问题将核废料产生的放射线有效地隔绝在生物圈之外,因为一旦转入生物圈,将不会给人类及自然界带给灾难性的后果。目前人类在处理核尾矿和的电子核废料方面技术较为成熟期,技术安全性面对的仅次于难题在于如何处理高能核废料,高能核废料中所包括的钚具有宽约数万年的半衰期,目前不能将其继续洗净在极大的水池中加热和堵塞储存,还没寻找一个最后的处理方案。 此外,在技术开发中不会面对研发告终的风险,对于投放大量研发资金的研发方来说,风险的防止或减低可以通过研发前充份的论证来确保研发方案的科学性,在研发过程中也要时刻注目技术发展动态,同时可以引进商业保险制度,一旦经常出现风险,可以集中损失。 ②管理安全性。
核电厂是一个大规模、简单的人—机系统,其安全性依从于系统设备(硬件和软件)、环境和人员三方。随着科技进步,设备可靠性大大提升,运营环境大大提高。而对于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特性,展现出出有很大的可塑性和无法控制性,因而由人为失误必要或间接造成的事故发生率相对于设备事故率的上升而趋下降。
有专家统计资料,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世界上所有工业事故中包括人为失误的从20%不断扩大到80%,核电站的平均值人为事故率为70%以上。20世纪再次发生了几次愤慨世界的相当严重核事故,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或者是操作规程不科学,或者是操作者人员违规操作。这些事故对世界核电发展和核安全水平产生了极大冲击,但同时也沦为增进核安全科学发展的动因,指出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尤其是有效地实行确保在核能利用中应该占据显著地位。
二、对我国新能源安全性法律现状的剖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对新的能源开发明确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方向,但目前在新能源法律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伴之以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在新能源领域的法律还不存在相当大空白,十分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即使是在这样受限的法律文件中,也完全去找将近有关新的能源安全方面的规定,可以说道这个问题基本上被忽视了。目前我国在新能源领域,只有针对核能利用规定了较多的安全性法律规范,下面将回应不作重点实地考察。
1.我国核能安全性法律的渊源 我国核能安全性法律的渊源反映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4个方面。以2003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核能法律的基本法;行政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性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三大法规居多;部门规章有《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核电厂设计安全性规定》(1991年)、《核电厂厂址自由选择安全性规定》(1991年)、《核电厂运营安全性规定》(1991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性规定》(1991年)、《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性规定》(1993年)、《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性监督管理规定》(1993年)、《核设施的安全性监督》(1995年)、《研究填运营安全性规定》(1995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性规定》(2004年)等。
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免税协议》、《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尽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 年维也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中国实行确保的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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